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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0日星期日

人权,还是主权


        联合国安理会经过两天闭门磋商,17日通过1973号决议,决定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随即法国和英国率先对利比亚采取了军事行动,继塞黑、伊拉克和阿富汗之后,国际社会再次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军事行动。这几天和朋友的聊天频频谈到这个话题,大家对安理会决议的执行结果都没有任何怀疑,倒是对安理会这一授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产生了质疑,并且意见相当激烈。此外就是讨论中国为什么对这一决议投弃权票?
        争论到最后,其实这两个问题都被归并到一个点上,那就是到底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搞清楚了这个问题,也就回答了安理会决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可以理解中国为什么要对这一决议投弃权票。质疑1973决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是在怀疑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而中国所投的弃权票实际已经表示对这一原则的认同。
        Google了一下定义,人权和主权都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权利。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而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力,对内是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外则是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利。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在最初是没有疑义的,“天赋人权”,人权当然要高于主权。主权高于人权则始自二战后起草的《联合国宪章》对二战的反思,明确指出维护国家主权的必要性,着重强调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在此基础上,中国于1953年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著名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如果按照这一原则,利比亚对反政府组织的打击属于其内政范围,那么国际社会进行的军事干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如果按照人权高于主权原则,则利比亚出动军队镇压示威的民众和行为严重侵害了利比亚公民人权,国际社会进行的军事干预则成了保护人权的正义行动。
        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个人力量有限,为了分工合作才逐渐发展成为国家。个人希望国家保护自己,就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国家的治理。国家在接受个人赋予权利的同时,要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当这些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时,则需要国家对侵犯者进行惩罚,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或救济。特别是在受到外国的侵犯或威胁时,国家更要团结所有个人的力量加以保卫。《联合国宪章》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制订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国家和主权,仅靠个人,人权并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但显然不能仅此就认为主权高于人权。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先有人类,才有国家的,所以是先有人权,之后才有主权。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如果按马克思主义,国家将消亡,那么主权也将不复存在)。而只要人类不灭亡,就一定存在人权。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则只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存在。可以说人权比主权更具普世价值。当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对本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已超出人类所能容忍的底线(比如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塞黑发生的种族清洗)时,那么,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大范围的人民对这个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显然又是合理的。1948年,在起草联合国人权宣言时就个人权利自由和主权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时的苏联和东欧国家主张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原则,应尊重各国国情,不仅要确保各国人民享有权利,而且保证个人对本国政府承担必要的义务,这些主张均遭否决。另一方面,在人权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个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权利受法律限制等方面,西方作了某些妥协。对宣言草案联大进行了1400次表决。在联大讨论宣言的最后文本时,苏联代表一再提出,不讲国家主权,是根本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而美、英代表说,将国家主权引进宣言各条,势必改变整个宣言的性质。
        对主权高于人权思想的否定,所担忧的实际是以人权问题为借口的霸权主义,某些国家在批评霸权主义时总是说:“某某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粗暴干涉他国内政……”,仔细理解这段话,这否定的是霸权主义而不是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可见某些国家从心里也是承认人权高于主权的,只是基于某些特殊的理由不赞同,当然这些特殊的理由大家就心知肚明了。主权高于人权这一错误原则还发展了一个更迷惑人的观点: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因而否认人权具有普世性。实际上,只要是人,不论是哪个国家的人,都应享有生存权、发展权、言论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因为人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某个国家的人。一个人如果移居到别的国家去了,他虽然不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但他仍然是一个人,仍应享有基本人权。所以《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权)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 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所以,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联合图宪章不允许干涉国家内政的规定开始遭到普遍质疑,因为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正在改变着国家的性质,国家不再是被保护的实体,增加透明度是趋势,内政再也不能对新闻媒体保密。开放社会的价值观控制了越来越广阔的领域,公民权和人权已经与国家权力相提并论或超过了国家权力。联合国应该是保护人,而不是保护压迫人的,大规模违犯人权的行径,无论发生在哪里都是不能容忍的。
        要知道,并不是只有西方国家才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在《共产党宣言》里说“工人没有祖国”,列宁要“输出革命”,无产阶级要“解放全人类”,其理论依据是什么?是解救资本主义国家水生火热之中的广大无产阶级的权利,说穿了这不就是人权吗?如果“主权永远高于人权”,那么二次大战时反法西斯同盟根本就无权越过边境去攻打德、日、意法西斯国家。所以,人权是高于主权的,这一原则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具体到利比亚事件,卡扎菲命令军队向平民开火,无论其宣传口号多么动听,都无法掩盖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实,所以在安理会讨论中,才没有国家敢于站在全世界的对面投出反对票,即使拥有否决权的俄罗斯和中国,这已经说明了干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