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搜索

2011年3月20日星期日

人权,还是主权


        联合国安理会经过两天闭门磋商,17日通过1973号决议,决定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随即法国和英国率先对利比亚采取了军事行动,继塞黑、伊拉克和阿富汗之后,国际社会再次对一个主权国家采取军事行动。这几天和朋友的聊天频频谈到这个话题,大家对安理会决议的执行结果都没有任何怀疑,倒是对安理会这一授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产生了质疑,并且意见相当激烈。此外就是讨论中国为什么对这一决议投弃权票?
        争论到最后,其实这两个问题都被归并到一个点上,那就是到底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搞清楚了这个问题,也就回答了安理会决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可以理解中国为什么要对这一决议投弃权票。质疑1973决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是在怀疑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而中国所投的弃权票实际已经表示对这一原则的认同。
        Google了一下定义,人权和主权都是国际法中最基本的权利。人权通常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而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的固有权力,对内是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外则是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利。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在最初是没有疑义的,“天赋人权”,人权当然要高于主权。主权高于人权则始自二战后起草的《联合国宪章》对二战的反思,明确指出维护国家主权的必要性,着重强调了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政治独立、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国际关系准则。在此基础上,中国于1953年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著名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如果按照这一原则,利比亚对反政府组织的打击属于其内政范围,那么国际社会进行的军事干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如果按照人权高于主权原则,则利比亚出动军队镇压示威的民众和行为严重侵害了利比亚公民人权,国际社会进行的军事干预则成了保护人权的正义行动。
        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现个人力量有限,为了分工合作才逐渐发展成为国家。个人希望国家保护自己,就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国家的治理。国家在接受个人赋予权利的同时,要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当这些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时,则需要国家对侵犯者进行惩罚,对受害者进行补偿或救济。特别是在受到外国的侵犯或威胁时,国家更要团结所有个人的力量加以保卫。《联合国宪章》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制订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国家和主权,仅靠个人,人权并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以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但显然不能仅此就认为主权高于人权。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先有人类,才有国家的,所以是先有人权,之后才有主权。主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如果按马克思主义,国家将消亡,那么主权也将不复存在)。而只要人类不灭亡,就一定存在人权。因此,人权具有普遍意义,主权则只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存在。可以说人权比主权更具普世价值。当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对本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已超出人类所能容忍的底线(比如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塞黑发生的种族清洗)时,那么,国际社会为了保护大范围的人民对这个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显然又是合理的。1948年,在起草联合国人权宣言时就个人权利自由和主权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时的苏联和东欧国家主张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的原则,应尊重各国国情,不仅要确保各国人民享有权利,而且保证个人对本国政府承担必要的义务,这些主张均遭否决。另一方面,在人权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个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个人权利受法律限制等方面,西方作了某些妥协。对宣言草案联大进行了1400次表决。在联大讨论宣言的最后文本时,苏联代表一再提出,不讲国家主权,是根本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而美、英代表说,将国家主权引进宣言各条,势必改变整个宣言的性质。
        对主权高于人权思想的否定,所担忧的实际是以人权问题为借口的霸权主义,某些国家在批评霸权主义时总是说:“某某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干涉’的幌子,粗暴干涉他国内政……”,仔细理解这段话,这否定的是霸权主义而不是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可见某些国家从心里也是承认人权高于主权的,只是基于某些特殊的理由不赞同,当然这些特殊的理由大家就心知肚明了。主权高于人权这一错误原则还发展了一个更迷惑人的观点: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因而否认人权具有普世性。实际上,只要是人,不论是哪个国家的人,都应享有生存权、发展权、言论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因为人首先是人,然后才是某个国家的人。一个人如果移居到别的国家去了,他虽然不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但他仍然是一个人,仍应享有基本人权。所以《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规定:“(人权)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 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所以,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联合图宪章不允许干涉国家内政的规定开始遭到普遍质疑,因为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正在改变着国家的性质,国家不再是被保护的实体,增加透明度是趋势,内政再也不能对新闻媒体保密。开放社会的价值观控制了越来越广阔的领域,公民权和人权已经与国家权力相提并论或超过了国家权力。联合国应该是保护人,而不是保护压迫人的,大规模违犯人权的行径,无论发生在哪里都是不能容忍的。
        要知道,并不是只有西方国家才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在《共产党宣言》里说“工人没有祖国”,列宁要“输出革命”,无产阶级要“解放全人类”,其理论依据是什么?是解救资本主义国家水生火热之中的广大无产阶级的权利,说穿了这不就是人权吗?如果“主权永远高于人权”,那么二次大战时反法西斯同盟根本就无权越过边境去攻打德、日、意法西斯国家。所以,人权是高于主权的,这一原则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具体到利比亚事件,卡扎菲命令军队向平民开火,无论其宣传口号多么动听,都无法掩盖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实,所以在安理会讨论中,才没有国家敢于站在全世界的对面投出反对票,即使拥有否决权的俄罗斯和中国,这已经说明了干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011年3月12日星期六

乡土中国


昨日是这一段在长沙久违的晴天, 庆幸得 @havefu 邀约,和其师兄一道爬山、品茗、聊天,被 @havefu 和师兄的博学所熏陶,不知不觉渡过愉悦又有收获的一天。 
聊天之时,受师兄提点,意识到中国传统社会的乡土自治被行政政权取代,所割裂的不仅仅是基层权力的组织形式,还包括中国人引以为豪的文化传承,甚至也许是形成今天中国人精神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回来之后,迫不急待找来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两书,重读之余,更是感概万千。 
在这两本经典的社会学著作里,费老以细腻的笔触描绘了十九世纪四十年代中国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这些中国农村的乡土人世世代代生活在那里,除非战乱等特殊原因,很少流动。即便因为不得已离开了那片土地,也像“从老树上被风吹出去的种子”,又在新的土地上落地生根。在这样的传统乡土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个”熟悉“的环境里生活,生于斯、死于斯。在稳定、熟悉的生活环境下,形成了许多独有的现象:“规矩”即可约束行为,法律则大可不必。因此费老认为,除了我们一般意义的法之外,礼是这样的乡土社会中另一种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甚至比法要更有约束力,而其不同之处仅在于维持这一行为规范的力量:法律是由国家强力来推行的,而维持礼这种规范的则是传统。那样的乡土中国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乡土中国的“礼”靠社会传统来维系和传承。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礼是从教化中养成的个人的敬畏之感,是主动的,如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相比之下,法律是强行限制人的行为的,而道德是整个社会所支持、默认的。做了不道德的事,即使有些还没有严重到会受法律的制裁,却必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即我们俗话说的良心的谴责。正是通过礼,通过“推己及人”的不断演化,也形成了维系人际关系的道德要素:亲子和同胞讲孝和悌,朋友讲忠和信,夫妻讲从和德,甚至在我们传统道德系统中很不容易找到的个人对于团体的忠诚,在处理个人和家族之间关系时也得已不断强化。
由于“礼”的约束和作用,人们的观念中对“家”有着非常特殊的感情,由父系家庭组合而成的家族则逐渐发展成了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家族领袖(族老)往往根据他所认同的信条管理着整个家族,解决内部争端,操办家族大事,倡导家族之间的合作当然也包括竞争。一个人在乡村社会的地位与他的家族在乡村社会的地位一般呈正相关关系:大姓的成员往往趾高气昂,小姓的人家则要小心翼翼。因此,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家族的界限是鲜明的,而村、镇的界限却总是模糊不清的。
在家族之外,保甲制度作为一种长期存在的历史性制度,也曾经发挥过维系中国传统社会稳定的作用,还曾经是和平时期维系传统社会基层稳定的基石。保甲制度一般认为形式上起源于宋,实际根源至少可追溯至汉,几经演变。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以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元朝出现了“甲”,以二十户为一甲,设甲生一人;清朝形成了“牌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保甲制度发展到清朝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乡村自治体制,民国时期十进位的保甲制与之极为相似。清朝保甲制的基本制度规则在于:首先,保甲组织的执事须是本地域内的居民;其次,地方之意通过公举执事和乡老议事来体现;再次,保甲制的职能具有地域性。这基本体现了地方自治的内涵:以地方之人,按地方之意,治地方之事。保甲制度在乡村形成了另一可与家族博弈的阶层:乡绅。
所以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基本是由家族、乡绅和政府构成的一个稳定三元结构。
黄仁宇先生在谈到中国古代政府的治理时,提到一个观点:由于古代社会效率低下,中国从古一直到清,政府的治理其实往往只能到达县这个层面,在县以下,更多地只能靠自治。通常靠政府组织乡绅实行乡村自治。
回到民国的大背景下,国民党政府其实一直奉行的可以认为是国家资本主义,初期的主要注意力都集中在城市。甚至共产党在农村实行红色割据,1927年毛泽东秋收起义失败上井冈山的时候,都并没有引起蒋介石的特别重视。直到3年之后,朱毛红军竟然乘乱攻下长沙,虽然国民党很快就“收复失地”,但红军的存在却引起了举国震动。从那以后,在军事围剿的同时,国民党才开始重视农村问题,一方面组织了专家学者研究解决农村破产、乡村重建的问题,一方面着手加强农村的控制,出台的乡村改造方案,就是所谓的乡村自治或者地方自治。
在江村调查里,费老所选的样本是太湖边的开弦弓村,此村在费老进行考察时(1935)并未被纳入保甲制中,因此还是江苏实行乡村自治时的村,费老在调查中提到了村政府和村长。按说此村人口有1400余,如果按满百户即可设乡的规定,无论如何应该是一个乡的建制,可能由于这是一个完整的自然村,所以人们习惯上依旧沿袭传统的称谓。费老的调查提到,此村的老村长姓陈,是位前清的秀才,到城做过馆(家庭教师),民初曾当过村里小学的校长,在村子里很有威望,所以被任命为村长。当村长后,“根据不断改变的行政系统的任命,他得到了各种正式的头衔”,也可能被任命为“乡长”。 据说,这位老村长在村里很忙,也有很高的威信,但家境也很不错(虽然不是最富)。“一般说来,村长易于接近,村中所有的人都认识他,外来的生人,总能很快地得到村长的接待。来访者会对他的繁重的工作感到惊讶。他帮村里的居民写信、念信,以及代办其它文书,按照当地借贷规则算帐,办婚礼,仲裁社会争议,照看公共财产。他们并有责任组织自卫,管理公款,并且要传达、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行政命令。”可见,陈老村长估计在家族里至少也要是与族长相当的人物了。后来,老村长在将要实行保甲制的时候就不干了,于是他推荐了可能是他从前的学生周先生来接替他,周先生宽泛地说也算是一个读书人,但他主要的特点是能干,在村里蚕丝厂给陈先生作助理时建立的威望。尽管周做了村长,但村子依旧笼罩在老村长的威权之下,“他还是事实上的村长”。两任村长,特点都是特别能为本地,当然也为本人、家庭和家族谋利益。
在1936年的开弦弓村,最高管理者一直是老村长,即使老村长不满意政府的命令,自行卸任之后,他仍然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而且政府的任命并不是老村长的影响力的来源,而老村长的威望可能才是他被任命为村长的原因。可见,在国民党政府时期,中国的乡村里依循的还是传统的轨迹,文化的威权依旧产生着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虽然国民党政府建立了镇、村等基层政权,但来自国家政权的干预比较小,乡村仍然沿着传统的道路在稳定地前行。
然而,49年之后,几乎一切都改变了,乡村建立了完善的镇、村/社、队/组三级机构,减租减息、土改、生产队、大食堂、破四旧、等等……一个个运动,彻底抹去了乡绅、宗族的痕迹,乡村和政府之间出现了结构断层和权力真空,乡村社会陷入了混乱无序的局面,政府不得不将政权全面下移至乡一级,反过来又影响了乡村精英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这实际打破了旧有乡村社会的三元结构,变为了一元结构。随后,乡一级政府受限于权限、人才、财政的压力,实际没有能力履行好管理职责。逐渐地,乡村社会中人们旧有的行为规范荡然无存,而想要建立的党、国家、主义等主流思想也没有能够深入人心,进一步造成了人们的思想真空。
从这个角度分析,也就不难发现中国近代以来基层社会衰败的原因了。建立在传统和礼仪规范基础上的家族控制力就会式微,相应的社会整合能力和动员能力也随着丧失,现代化力量及其相伴而生的商业经济大潮所形成的个人主义一旦膨胀起来,加之其他组织的匮乏,中国乡村呈现出一幅原子化图景(就像马克思所描述的“袋中的马铃薯”一样)。